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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关于治理消除重污染天气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3-09-07 来源:原创 浏览量:2136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治理消除重污染天气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计划到2027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区地级城市重污染天数比率稳定控制在0.3%(1天)以内。

  为实现目标,宁夏将实施钢铁、水泥、焦化、燃煤锅炉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现有燃气锅炉逐步开展低氮燃烧改造。到2025年底,全区钢铁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达到超低排放指标限值;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全面实现超低排放;现有燃气锅炉全部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到2027年底,全区焦化和水泥行业80%左右产能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

 关于治理消除重污染天气的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扎实推进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以下简称“重污染天气”)治理,实现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聚焦细颗粒物(PM2.5)污染,兼顾可吸入颗粒物(PM10)防治,紧盯冬春季重点时段(10月-次年3月),围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有效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健全区域大气联防联控机制,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规范管理,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到2025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区地级城市重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3%。到2027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区地级城市重污染天数比率稳定控制在0.3%(1天)以内。到2035年,重污染天气应对更加精准科学有效,全区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巩固提升。

  二、推进措施

  (一)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

  1.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钢铁、水泥、焦化、燃煤锅炉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现有燃气锅炉逐步开展低氮燃烧改造。到2025年底,全区钢铁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达到超低排放指标限值;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全面实现超低排放;现有燃气锅炉全部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到2027年底,全区焦化和水泥行业80%左右产能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2.深化工业炉窑综合治理。依法依规关闭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实施玻璃、煤化工、无机化工、化肥、有色、铸造、石灰等行业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深度治理。逐步完善炼焦、铁合金、石墨碳素、活性炭等行业尾气综合利用路径和环保治理措施。按照自治区铁合金企业规范化治理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等铁合金企业集中治理。到2027年,工业炉窑基本完成分类整治。(牵头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3.深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加强VOCs源头控制,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加快推进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以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宁东基地为重点,加快推进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原料药制造、农药制造、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包装印刷、纺织印染、家具制造、涂料使用及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VOCs“一企一策”综合治理行动。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等关键环节排查整治。控制服务业和生活源涉挥发性有机物溶剂使用。(牵头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

  (二)实施移动源污染防治。

  1.加强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严把源头检验关,新注册的柴油车按照规定100%进行检验。加大对柴油车集中使用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重点核查随车清单、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排放情况等。深入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及维护(I/M)制度。加大重型车辆抽查力度,到2025年,全区在用柴油货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力争达到90%。(责任单位: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监督检查,加快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强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控,禁止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机械在控制区内使用,基本消除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到2025年底,各市、县(区)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责任单位: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

 (三)加强大气面源污染防治。

  1.加强施工道路扬尘管控。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制度,严格落实扬尘防治“六个标准化”要求。占地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在建建筑工地要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要合理控制土方作业范围,实施分段施工。按照“城乡统筹、以克论净”原则,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进一步提高机械化湿式清扫率。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优化渣土车运输路线,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车身显著位置悬挂运输路线牌。沙尘天气过后,各地要及时组织开展清尘行动。到2025年底,地级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稳定达到85%以上,县城建成区达到75%以上;到2027年底,地级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稳定达到90%以上,县城建成区达到80%以上。(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加单位: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生态环境部门)

  2.加强裸露土地、堆场扬尘控制。按照“标本兼治、动态治理”的原则,各市、县(区)组织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闲置空地、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实施整治。加强城市公园绿地、绿化隔离带等建设,完善城市绿地体系。实行工业企业堆场规范化全封闭管理,加强堆场扬尘综合管控。(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加单位: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

  3.深化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开展采矿区扬尘污染深度整治工作“回头看”,持续深化贺兰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强贺兰山东麓及中南部地区石灰岩、石膏、建筑石料等非煤矿山扬尘综合整治监督管理,开采、破碎、装卸、运输等环节要采取地面硬化、密闭苫盖、喷雾降尘等扬尘防控措施,进一步巩固露天开采矿山(含砂石料厂)深度整治成果。(牵头单位:自然资源部门,参加单位:生态环境部门)

  4.严格其他面源污染管控。坚持疏堵结合,持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各县(市、区)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和网格化监管,开展秋收期间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特别是加强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的宣传与管控,严格按照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区域和时限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审批管理。依法依规指导城市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加强餐饮油烟治理执法检查和纠纷调解,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

  (四)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1.加快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产能置换等相关要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依法依规推进落后产能有序退出,淘汰半封闭式镍铁、铬铁、锰铁电炉和烧结砖瓦行业落后产能,对污染严重、稳定达标排放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依法予以关闭。新建的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涉气企业和项目原则进入开发区,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

  2.优化能源供给结构。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多措并举加快释放煤炭先进产能,合理提升煤炭供应能力。积极争取增加天然气供应量,加快推进西气东输三线、四线和盐池至银川等天然气输气管道建设。建设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到2027年,全区新能源电力装机力争达到6000万千瓦以上。(责任单位: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

  3.提升煤炭清洁利用水平。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稳妥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到2023年底,吴忠市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到2024年底,银川市、固原市、中卫市完成改造任务;到2025年底,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强化民用煤质量监管,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责任单位: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

  4.推动传统产业集群提质增效。对钢铁、焦化、建材、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开展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改造。重点县(市、区)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明确产业集群定位、规模、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求;制定涉气产业集群专项整治方案,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治”的原则,开展综合整治,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完善动态管理机制,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

  (五)加强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

  1.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构建“自治区—市—县”重污染天气应对三级预案体系,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机制。按照国家要求,自治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预警分级标准进行修订,黄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橙色预警以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红色预警以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为启动条件。各市、县(区)及宁东基地参照执行。2023年底前,自治区、各地级市及宁东基地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健全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增加会商预报频次,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时效性。预报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各地根据新修订的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依法依规适时开展钢铁、水泥、铁合金、电石、焦化等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牵头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气象部门)

  2.强化应急减排清单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规范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A、B、C、D及引领性企业)申报、审核、调整流程,鼓励各地开展环保绩效创A行动,通过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重点行业减污降碳、绿色发展。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实现涉气企业全覆盖。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应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牵头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3.加强污染天气提前应对。各地要根据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和自治区发布的7天空气质量预报情况,进行科学分析研判,在预报可能出现污染天气时,提前预防、提前介入、提级管控。针对工业企业、燃煤、扬尘、机动车等污染,采取积极有效防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环境空气污染等级。(牵头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气象部门)

  4.严格重污染天气应对监管执法。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监管力度,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和帮扶指导。充分运用执法APP、污染源自动监控、雷达走航、便携式监测、无人机、电力数据等手段,强化数据分析技术应用,提升监管效能。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对相关企业依法处罚,并按规定下调绩效分级。(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公安部门)

 三、落实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确保各级政府、部门、企业责任清晰、履职尽责,压紧压实重污染天气应对责任。各市、县(区)政府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要全面落实属地责任,组织领导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推动有关任务和措施落实落地。自治区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指导监督、组织协调、推动落实、联防联控等职责。各类涉气企业要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有效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2.深化全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设,落实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统一污染防治措施。加强与周边省(区)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水平。完善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区域会商机制。当两个及以上地级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统一指挥调度各地开展区域应急联动。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组赴各地开展集中帮扶,督促指导各地各相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为追责问责提供依据;只有一个地级市启动应急预案时,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召集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二)强化考核评估。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定期调度牵头任务推进情况,每年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将治理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落实情况纳入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科学设定各地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并组织对本方案落实情况开展阶段性评估,确保全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取得实效。

  (三)提升预警能力。成立环境空气质量深度分析专班,科学分析研判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及时提出针对性防控措施建议。进一步深化重污染天气来源成因研究,及时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效果,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完善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建设,提高全区未来7-10天区域污染过程预报准确率和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水平。

  (四)强化责任追究。

  1.对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存在未持证或依证排污、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散煤、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泄露物料收集处理、施工和运输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等情形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按照问题性质和调查情况,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调整和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未完成重污染天气消除目标任务的地区依法依规进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有关落实情况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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