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无组织排放违法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无许可排放或超标排放
企业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擅自排放含有VOCs的废气;或者企业在排放VOCs时,超过了规定的排放标准或限值。
2、无有效治理设施
企业应安装和使用VOCs治理设施,如吸附剂、焚烧炉等,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VOCs的排放。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无监测记录
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VOCs排放的在线监测,并保存相关监测数据。
4、未按照要求进行vocs治理
①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②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
5、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
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的(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6、违规处置废气
企业在处理或处置VOCs废气时,采取不合法或不安全的方法,如要求密闭但实际未进行密闭;要求收集处理但实际直接排放;要求密闭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但实际既未密闭,也未采取控制措施。
以上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环境质量和公众健康,企业应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把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