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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标准方面,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每月生产时间至少95%以上时段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满足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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