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焦炉烟囱(含热备烟囱)、装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千法熄焦地面站、筛焦地面站和煤气发电锅炉等均安装CEMS;酚氰废水处理站废气集中处理装置排放口安装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NMHC-CEMS);采用氨法脱硝或脱硫的设施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安装氨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NMHC-CEMS和氨排放连续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并接入分布控制系统(DCS);每月有效数据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满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建立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点位应当包括焦炉、旁路烟筒、装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干熄焦地面站、煤气控制中心、煤气净化、煤气管网、煤气放散系统、苯和焦油储槽等生产设施及废气治理设施。
4、在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转运站、煤塔顶、筛焦楼等落料点、料场)设置TSP浓度监测仪;卸煤、装焦场所出入口、焦炉和焦炉区域、厂内道路路口和长度超过200米的道路中部设置空气微站,监控PM2.s、PM1o和TSP等管控情况,并接入无组织排放管控治平台;在煤气净化、化产品回收及污水处理站工序主导风向上风向、下风向两个方向布设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及气象参数(风向、风速)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并接入管控治平台。
5、厂界无组织排放VOCs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要求,在厂界东南、东北、西南、西北四个方位距离排放源最近点位加装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非甲烷总烃浓度不超过2.0mg/m3),在厂界东南、东北、西南、西北四个方位距离排放源最近点位加装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东、南、西、北、东南、东北、西南、西北八个方位安装PM2s、PMro、TSP及气象参数(风向、风速)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并接入超低排放一体化管控治平台。